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9483号
原告(反诉被告):海之油(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顺路12号D座0045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绣城4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海之油(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海之油(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海之油(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之油(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