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22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黛溪五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城经济开发区龙腾锦绣城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9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23)鲁168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