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933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世杰,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天丰商贸城****楼1-101(**)。
法定代表人:宋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