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占伟与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0428民初426号
原告:衡占伟,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南六一幼儿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办公室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村四组。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衡占伟与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占伟、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404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6月26日,原告为二被告在赤峰市××旗仓窖村承建的三徐家具办公楼工程从事木工支模工作。原告实际施工60天,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剩余3404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2016年5月26日被告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模板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将喀喇沁旗和美园区赤峰三徐家具办公楼模板工程分包给***,2017年1月12日,经双方结算完毕,***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以上工程的工程款及工资全部结清,以后木工组所发生的任何工人工资由***负责,与利新公司无关,据此,即使***欠付原告工资,原告也应该向***主张;2、原告在诉讼前已经向喀喇沁旗劳动监察报案,但经过劳动监察审查核实,***仅欠付6人工资,合计款项为57720元。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人,并没有经过审查,不能证实***欠付其工资。如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欠付工资,且***未能出庭予以说明的情况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且***在电话及短信中均认可确实欠付部分工人工资,但原告及其他人员起诉欠付的工资近十几万元,***均不认可,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原告不能证实其为赤峰三徐家具办公楼工程进行施工,且根据***出具的证明材料,其木工组所发生的工人工资全部由***负责,与利新公司无关,故利新公司不应该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6日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模板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园区赤峰三徐家具有限公司总部基地办公楼主体、层面等工程的模板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被告***。被告***招聘并组织工人施工,原告提供完劳务后,被告***给付部分工资,余工资款3404元未能给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时任领工工长的***在欠据上签字,此款经催要,二被告未给付原告。另查明,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用工方面及工资发放方面监督管理不严,造成几十人工资未发放到位,工人纷纷诉至到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被告提交的模板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未能支付原告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给工人工资,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方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与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拖欠原告衡占伟的工资款3404元;
二、被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宝燕燕
人民陪审员*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白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