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红民初字第4144号
原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赤峰市,职业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赤峰市,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2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利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