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271执恢32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马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13466W,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龙珠大厦12D。
法定代表人:罗明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90544924E,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纪维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马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万马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万马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9000元及违约金(以259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符秀柏
审判员 王大宝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孔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