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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马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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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271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马高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813466,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1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万马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838402,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友谊路6号。
法定代表人:纪维锋,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马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琼0271民初7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万马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9000元及违约金),权利人海南万马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报财产令,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西区友谊路擎天半岛*座主楼第二层商业**号[产权证号:三土房(***)字第***号],该房产暂时不能处置。
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四查”,除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三亚信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mxdr1zrghivlynept9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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