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正阳县路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4民初3987号之二
原告:正阳县路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白寺集张寨路口。
法定代表人:肖路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用名马高领),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阳县路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阳县路彤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阳县路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73元,减半收取688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向
审判员乐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