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8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458P,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西路北延长线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内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97250259N,住所地:鹿邑县武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高速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内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2023年3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