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6263号
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74823561U。
法定代表人:黄兴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智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博览路2甲1号L3层3025-303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XYJ901M。
法定代表人:王小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丽,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彬,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智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纳智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反诉,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通知后,睿**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故本案按睿**公司撤诉处理。另,纳智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就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其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智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辽宁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智伙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亮
人民陪审员 马 欣
人民陪审员 刘 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孟子煊
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