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27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达阳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0A综合楼19层A1
法定代表人:王凯,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天洼村宋家洼
法定代表人:田富春,职务:经理。
关于山西达阳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
由被执行人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达阳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34350元;二、被执行人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达阳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84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978元,申请执行费237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岚县民宜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3723.25元,现已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旭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