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达阳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晋太行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2民初1469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2月23日生,住左权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中晋太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

法定代表人:巨世峰,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达阳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0A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晋太行矿业有限公司、山西达阳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 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