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2民初1479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9月11日生,住左权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中晋太行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左权永兴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巨世峰,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达阳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0A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晋太行矿业有限公司、山西达阳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春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