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原告闻喜县益群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3民初1725号
原告:闻喜县益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凹底镇康村。
法定代表人:梅三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开发区南北支路以西聚鑫源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县益群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日以已被告提出完善设备以及工艺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金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益群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喜县益群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金曙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原告闻喜县益群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翔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