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203民初3268号
原告:韶关市擎能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潘家山。
原告韶关市擎能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能公司)与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擎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擎能公司因投标《韶关供电局2015年110kV及以下主网技改项目可研-勘察设计捆绑招标》《韶关供电局2015年220kV及以下主网技改项目可研-勘察设计捆绑招标》、《韶关供电局2015年配网技改项目可研-勘察设计捆绑招标》等所涉项目,擎能公司分别就上述三项目向汇瑞公司各交纳了2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了相应的付款凭证。上述招标文件均明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擎能公司于2015年因投标《2015年营销类项目设计年度框架招标》《韶关供电局2016年营销项目勘察设计框架招标招标文件》等所涉项目,擎能公司分别就上述两项目向汇瑞公司各交纳了1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了相应的付款凭证。上述招标文件均明确中标人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协议书或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息)。
擎能公司中标上述五个项目后,要求汇瑞公司退还相应保证金,汇瑞公司未按约退还,擎能公司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0年3月26日,被告名称由广州南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擎能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8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汇瑞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现擎能公司已中标涉案项目,汇瑞公司应按相应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擎能公司退还相应的保证金,故擎能公司主张汇瑞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计算,结合原告的诉请,本院确认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付之日止。
汇瑞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法律赋予其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擎能设计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21年8月12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州汇瑞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小平
人民陪审员 黄静茹
人民陪审员 钟 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侯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