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希浩,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58号2单元8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杜军,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63,610元;2.诉讼费由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诉请求,变更第1项上诉请求为:在一审判决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文勤
审 判 员 李 艳
审 判 员 伍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君
书 记 员 潘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