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希浩,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58号2单元8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杜军,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川110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63,610元;2.诉讼费由四川兄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诉请求,变更第1项上诉请求为:在一审判决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文勤

审 判 员 李 艳

审 判 员 伍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君

书 记 员 潘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