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绿时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邢台绿时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06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绿时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南三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559063504N。
法定代表人:刘月巧,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
本院在执行邢台绿时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南和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38264.9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或财产实际占有者负责看管。被执行人应于财产查封后1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拍卖查封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白向格
审 判 员  薛胜杰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瑜琛
书 记 员  卢佳康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