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民初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告: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石沟坪湖滨花园B区。
法定代表人:彭皖秦,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黄陵县。
***与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依法减半收取132元。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