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630执45号
申请执行人余作民,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湖滨花园B区1号楼2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作民与被执行人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宜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人仲案字(2015)第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当日立案,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8122.5元。申请执行人余作民于2016年4月7日以被执行人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给其将98122.5元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准予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案字(2015)第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