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50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浔练公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
被执行人: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秦锦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皖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121405元,申请执行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19)浙0503民初36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