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海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赵小洲,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宜,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文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川县银丰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彭皖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
再审申请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宜川县银丰果牧有限责任公司、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宜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张润民
审 判 员   刘育伟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  剑
书 记 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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