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30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街道办。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
被执行人: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秦锦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中油**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宜川秦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0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2万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发于2022年11月14日以已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好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0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