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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寿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计收取人民币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