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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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寿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计收取人民币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