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7090号
原告:**,女,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中服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6号王顶堤商贸城A1-3-B242。
法定代表人:杨晓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一号桥毛条厂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服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经审查,原告入职被告天津中服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服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437号工作。原、被告共认自原告入职起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中服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无人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天津中服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时晓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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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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