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初1182号
原告:天津市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虞信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天津电力设计院),住所地天津河东区一号桥毛条厂路2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中天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天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立案申请,理由为与被告正在进行和解,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中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