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2民初11086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一路桥毛条厂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电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7、8、9月绩效工资34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2013年12月(停工留薪期)期间克扣的工资3089.66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8197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2017年、2018年终奖78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工资差额86405.1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职工,已于2018年12月退休。2013年9月26日10时0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单位车辆外出工作时受伤,经认定原告属于工伤。在治疗期内被告违法克扣了原告的工资、资金等。现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能源电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现能源电力对同一仲裁裁决已先于**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