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

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311执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自贡市汇东西段市场开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乡卫里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高新支行51×××95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自贡景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高新支行51×××95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