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

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纳溪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川05行终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纳溪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市纳溪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泸州市纳溪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自贡德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