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23民初913号 原告:***,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城塔影街**。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古城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66607.05元及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被告开发无棣县县衙恢复工程,原告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原告将负责的工程完成后,经原被告核算,原告施工部分总工程款为5343377.40元。原告在施工及施工结束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18年3月14日,被告出具证明载明:截止到2018年3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56607.05元,2019年2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66607.05元未付。 被告古城置业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工程的承包方为湖北*****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与**公司是工程转包关系,被告是工程发包方。上述工程款515920元已被大冶县法院划归**公司委托的工程代理人***用于抵偿其欠款,上述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债权应该向***追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案外人***、***父子以**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古城置业发包的无棣县衙恢复工程。2018年3月14日,古城置业为***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有:县衙恢复工程结算定案金额为8677619.52元,***施工完成定案金额为5343377.40元,***(***小儿子)施工完成结算定额为3334242.12元。截至2018年3月14日,***在古城置业尾款456607.05元未付,***在古城置业尾款358453.05元未付,施工方发票均已开齐。该证明古城置业加盖公章和负责人个人印章。 ***因涉其他债务,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冶法院)从古城置业银行账户划拨615920元,***和***提出执行异议被大冶法院驳回。后古城置业以***为被告向大冶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大冶法院判决***返还古城置业工程款26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古城置业申请执行,2019年10月23日,大冶法院作出(2019)鄂0281执1233号执行裁定书,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2月2日,古城置业支付***工程款19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证明及银行转款明细,大冶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实际完成了古城置业发包的县衙恢复部分工程,古城置业对***完成部分进行了审计定案,结算值为5343377.40元,余欠尾款456607.05元,古城置业应当按照该数额向***履行付款义务。大冶法院扣划了超出***所得款项,导致***利益受损,***和***向大冶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未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反,古城置业却提起追偿权之诉,大冶法院亦作出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古城置业的行为表明,大冶法院划走的超出***所得部分所有权人仍属古城置业,古城置业负有向***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大冶法院执行款项是否到位,不影响亦免除不了古城置业的付款责任,古城置业后期向***付款190000元也印证了这一事实。***主张的利息,双方对此无约定且工程是否实际交付,***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支持其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后的利息损失。 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266607.05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9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被告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秘杰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