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城塔影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住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26万元。
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9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冶市湖滨路××**××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
3.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
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281执12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闵 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