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81执异20号 异议人:山东省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省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东省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称,大冶市人民法院划拨我公司银行存款615920元,该工程款实际权利人为***、***,与***无关。2011年,我公司与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无棣县衙重建、修复及配套项目,该工程实际由***、***投入资金并施工。2012年7月6日,***、***与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转款协议,确认工程由***、***实际投入并施工以及工程款与***、***直接结算。根据转款协议,在我公司的工程款应归***、***所有,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确认该工程款系***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划拨,请求返还我公司银行存款615920元。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以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鄂0281执16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以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15920元。次日,本院向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公司对被执行人***以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的到期债务519920元。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提出异议申请。2017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6)鄂0281执16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5920元。 另查明,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无棣县县衙恢复工程。2011年1月10日,***与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无棣县县衙恢复工程交由***实行责任承包经营,同时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均应先行进入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财产和权力,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无棣县县衙恢复工程发包被执行人***,双方签订责任承包经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在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权利人为***。异议人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7月6日转款协议”,确认***、***为无棣县县衙恢复工程投资施工方以及工程款与***、***直接结算,该转款协议为复印件,该协议约定工程款与***、***直接结算的内容,与***、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责任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应先进入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内容相悖,且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2月28日出具证明,证实该转款协议属伪造以及无棣县县衙恢复工程自始至终发包***,并未转包他人。本院向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以及未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扣划该公司银行存款61592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异议人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在其公司的工程款归***、***所有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返还公司银行存款615920元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山东省无棣县古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刘 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