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3财保279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阿尔法电气(广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1394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21394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213944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阿尔法电气(广东)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利宝
审判员 王 观
审判员 程 露
书记员 朱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