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2民初7424号
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经开区铝镁深加工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692345062。
法定代表人:巨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温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3094275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成都路东方星园星槐苑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6698809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03元,由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