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2民初7424号
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经开区铝镁深加工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692345062。
法定代表人:巨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温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3094275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成都路东方星园星槐苑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6698809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03元,由原告贵州保胜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