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2民初222号
原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创业路天骄豪园A3单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30942753F。
法定代表人:高亦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笃志,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良晴,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市乌当区水务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育新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12009425718E。
负责人:高德云,该局局长。
原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乌当区水务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贵阳市乌当区水务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21元,由原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本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莞君
书 记 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