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华艺户外传媒有限公司、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2民初278号之一
原告:贵州华艺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2号楼5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80684544M。
法定代表人:高亦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民,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温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30942753F。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良晴、周易,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后所村综合办公大楼(后所小区FS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AJLURF33。
法定代表人:徐其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华艺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4月11日依法追加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贵州华艺户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票面金额61.6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0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20年9月30日,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了一张总额为61.6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票号为230270104711820200930740048250的商业承兑汇票。后该商业承兑汇票被背书转让给了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贵州天虹志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原告。在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但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签收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一直显示待签收状态,后原告找到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了解情况,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了原告的付款请求。之后,原告通过原告的开户行向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查询该票据情况,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回复“该票据状态是:提示付款待签收”。该票据已经到期,原告已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以实际行为证明了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申请追加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提出管辖异议请求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票据纠纷的出票人与承兑人均为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出票人第三人贵阳恒大浩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雪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绍春
书 记 员 杨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