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终9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号金田家园2幢1单元6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08275243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聪,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温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3094275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天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愿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田勇
审判员余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