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唐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8185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义,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34498。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东区4栋一单元9层1号、10层1号、11层1号及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914412765C。
负责人:李昆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攀,贵州民光(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48091。
第三人:贵州大唐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博爱路87号博爱公寓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26191Y。
法定代表人:唐筑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第三人贵州大唐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韩 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凤
书 记 员  周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