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唐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柒安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财保257号
申请人:重庆柒安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朱进
被申请人:贵州大唐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唐筑和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06月出生,住重庆市。
申请人重庆柒安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大唐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柒安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大唐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柒安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大唐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