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1725号
原告:卢氏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卢氏县财政局楼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3X95TA1D。
法定代表人:上官琳彦。
被告:河南中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558980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卢氏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卢氏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2020年7月17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卢氏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