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06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河南中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理人:王永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世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