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中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06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河南中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理人:王永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世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