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2民初1915号
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82523Y。
法定代表人:郑照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珣,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222684,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松,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863409,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开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5721083F。
法定代表人:邓竹林。
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78元,减半收取计7539元,由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厚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