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黔0103民初18872号
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草巷10号。
法定代表人:郑照权,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明松,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弋戈,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金竹街道办事处凤凰大道东段35号
负责人:李兰萍。
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10月11日,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贵州誉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