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2811号
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产业大道(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474165。
法定代表人:郑学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华,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宽,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2218506XK。
法定代表人:周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2.1元,由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菊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雨
书 记 员 张永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1民初2811号
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474165。
诉讼代理人:胡宽,执行律师。
诉讼代理人:田荣华,执行律师。
被告: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2218506XK。。
本院在审理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2.1元,减半收取2466.05元,由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王菊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永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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