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

**、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财保1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6月15日,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霖钰,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2218506,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宇。
申请人何俊宏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810,687.29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俊宏与被申请人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提供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开阳磷都大道城市地下商业街10kV线路迁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竣工报告等证明双方可能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为防止被申请人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810,687.29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 判 员 曾侯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欢
书 记 员 黄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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