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4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5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228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221850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精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精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元,上诉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 婷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