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6912号
原告:**,男,彝族,1989年01月09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07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住址:贵阳市南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2218506X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公司董事。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贵州天任电力科技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因准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梅
书 记 员 **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