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祥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与巴彦淖尔市祥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司法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8民终1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巴彦淖尔市民政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额尔敦仓,局长。
委托代理人***,社会救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巴彦淖尔市祥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巴彦淖尔市司法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为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祥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珑公司)、一审第三人巴彦淖尔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祥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原判;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