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恢386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湘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941673257。
法定代表人:陈进理。
被执行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0号蟠桃大厦1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9527968。
法定代表人:凌国斌。
案外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住所地黔东南州凯里市金溪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94197049J。
负责人:杨胜成。
案外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东路1号401室附4栋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QQF83F。
负责人:凌发祥。
案外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27号6栋
负责人:胡小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终21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623766.50元及违约损失(以本金623766.5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二、承担本案诉讼费11910,执行费981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遵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执恢386号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