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美村隔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38007388。
法定代表人:苏太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玉春、袁建斌,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113号A幢B1型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69527968。
法定代表人:许阳峰,总经理。
本院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02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5237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寄送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廖 文 瀚
书记员 黄海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