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申1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113号A幢B1型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许阳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首作,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再审申请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首作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2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所提供的三份生效判决内容是明确的,申请人因为判决而权利受损,这是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支付义务所致,被申请人怠于支付和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以申请人所受损害数额尚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正当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三份生效判决在原审判决作出之前并未实际履行,并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施后并未发生实际执行,在申请人的损失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违约损失的请求因缺乏构成要件而不应得到支持。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此申请人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天源正电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晓东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豪